《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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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史詩巨制《長津湖》作為一部反映抗美援朝題材的故事片,有很多讓觀眾肅然起敬的片段,其中有:伍連長回家探親,一道命令:停止探親,天亮歸隊,伍連長即停止了探親;毛岸英在劇中說:幾十萬老百姓的孩子,一道命令就上了戰場,我毛岸英有什么理由不去;在毛主席主持的軍事會議上,毛主席說:打得一拳開,免得百拳來……在軍人的職業生涯中,這些種種場面都是再正常不過的場景。《長津湖》將愛國主義精神、革命英雄主義精神、革命樂觀主義精神、革命忠誠精神以及國際主義精神都體現了出來。站在法治中國的今天,為了保障軍人地位和合法權益,激勵軍人履行職責使命,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6月10日根據憲法,制定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該法已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樹人律師現結合《長津湖》根據該法具體規定,與各位讀者作簡要分享。
第一,關于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具體負責部門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第六條:“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以及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負責本單位的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負責所在行政區域人民政府與軍隊單位之間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方面的聯系協調工作,并根據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
律師解讀:法律將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作了具體的分工。在中央層面,法律明確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門、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以及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在地方層面,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劃或者單位建制做好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在工作協調層面,發揮國防動員系統的橋梁紐帶作用,明確由其負責所在行政區域軍地之間的聯系協調工作,并根據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第二,關于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物質保障問題
法律規定:第七條:“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列入預算。”第九條:“國家鼓勵和引導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為軍人權益保障提供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律師解讀: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需要經費,本法第七條依據國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有關規定,明確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列入預算。同時在本法第九條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為軍人權益保障提供支持。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相關政府部門給予捐贈、志愿服務者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三,關于軍人地位問題
法律規定:第十二條:“軍人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武裝力量基本成員”、第十三條:“軍人是人民子弟兵”、第十四條:“軍人是捍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的堅強力量”、第十五條:“軍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律師解讀:首先,軍人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武裝力量基本成員,必須忠于祖國,忠于中國共產黨,聽黨指揮,堅決服從命令,認真履行鞏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職責使命。其次,同時軍人也是人民子弟兵,應當熱愛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當遇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挺身而出、積極救助。再次,軍人是捍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的堅強力量,應當具備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所需的戰斗精神和能力素質,按照實戰要求始終保持戒備狀態,苦練殺敵本領,不怕犧牲,能打勝仗,堅決完成任務。最后,軍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應當積極投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事業,依法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四,關于榮譽維護問題
法律規定:第二十一條:“軍人榮譽是國家、社會對軍人獻身國防和軍隊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褒揚和激勵,是鼓舞軍人士氣、提升軍隊戰斗力的精神力量。”
律師解讀:本條是對軍人榮譽的定義,即軍人榮譽是褒揚和激勵、是精神力量。軍人只有達到一定條件之后才享有榮譽,根據本條規定要求對軍人獻身國防和軍隊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達到該條件,得到國家和社會組織肯定,才享有軍人榮譽。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健全軍人榮譽體系,通過授予勛章、榮譽稱號和記功、嘉獎、表彰、頒發紀念章等方式,對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軍人給予功勛榮譽表彰,褒揚軍人為國家和人民做出的奉獻和犧牲。”
律師解讀:軍人榮譽通過對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軍人,授予勛章、榮譽稱號和記功、嘉獎、表彰、頒發紀念章等方式,褒揚軍人為國家和人民做出的奉獻和犧牲。
第二十六條:“軍人經軍隊單位批準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等授予的榮譽,以及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軍隊等授予的榮譽。”
律師解讀:本條指出軍人可以接受軍隊以外的組織頒發的榮譽,但是必須獲得軍人所在單位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接受絕對以外的組織頒發的榮譽。
第三十二條:“軍人的榮譽和名譽受法律保護。軍人獲得的榮譽由其終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詆毀、貶損軍人的榮譽,侮辱、誹謗軍人的名譽,不得故意毀損、玷污軍人的榮譽標識。”
律師解讀:軍人獲得榮譽依法受法律保護,非經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軍人享有的榮譽。法律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詆毀、貶損軍人的榮譽,侮辱、誹謗軍人的名譽,侵犯軍人榮譽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關于軍人待遇保障問題
法律規定: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相對獨立、特色鮮明、具有比較優勢的軍人工資待遇制度。軍官和軍士實行工資制度,義務兵實行供給制生活待遇制度。軍人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國家建立軍人工資待遇正常增長機制。軍人工資待遇的結構、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律師解讀:軍人工資待遇制度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分為兩類,軍官和軍士實行工資制度,義務兵實行供給制生活待遇制度。工資待遇根據軍齡和級別實習增長機制。為保障軍人待遇,法律不僅在工資待遇給予保障,還在住房、醫療、教育、軍人配偶及其子女落戶等方面予以明確保障。
第六,關于撫恤優待問題
法律規定:第四十五條:“國家和社會尊重軍人、軍人家庭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的奉獻和犧牲,優待軍人、軍人家屬,撫恤優待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國家建立撫恤優待保障體系,合理確定撫恤優待標準,逐步提高撫恤優待水平。”
律師解讀:優待對象為軍人、軍人軍屬,撫恤對象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國家對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予以住房、醫療、就業、子女教育予以優待。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享受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名勝古跡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優先、優惠服務。
軍人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武裝力量基本成員,不僅在戰爭年代承擔著保家衛國的責任,在和平年代還承擔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責任。《長津湖》僅僅將軍人的保家衛國的職責表現出來了,在現代化社會,軍人亦肩負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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