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教你不再擔憂“對賭”失利款項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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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筆者對對賭協議的效力進行了分析。既然“賭對”才能“賭贏”,那么,選擇對賭的主體必然是對賭游戲開始的第一步。
根據對賭主體的差異,對賭可以分為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對賭以及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股東的對賭。對賭主體的不同,必然導致對賭協議中各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存在區別。
因此,投資方在選擇不同的對賭主體時,對賭的目的、能夠設定的范圍、必要的程序也是不盡相同。
本文中,筆者將對“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模式項下的相關內容展開介紹。
以終為始,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的目的為何
在與目標公司對賭中,投資方向目標公司投入資金,以保證目標公司在雄厚資金的支撐下,大展身手。從這種模式來看,目標公司作為被投資的客體,貌似是對賭游戲中的最大受益者。
那么,投資方為何需要與目標公司對賭呢?
一、促成目的實現
一般來講,投資方選擇與目標公司對賭并不是注重目標公司現有的資產,而是目標公司在發展增值后所對應的未來收益比例。為確保面向未來的期權得以實現,需要目標公司高效執行以發揮對賭機制的正向激勵作用。
公司作為法律擬制的“人”,其行為受眾多自然人的影響。讓目標公司直接進入對賭游戲中,能夠直接對目標公司背后的經營活動者進行有效管控、使其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保障設定的目標有效實現。
二、保證“拿錢走人”
投資方不可能一直在目標公司中常駐,對賭協議目的實現,投資方選擇退出目標公司時需要目標公司進行股權回購或者現金補償。理想狀態下,投資方決定投資目標公司時,對目標公司的財力、業務吸引力、未來發展的安全系數早已有大致的判斷。對賭游戲進入尾聲時,只有目標公司具有強大的履約能力,才能保障投資方最終目的的實現。
因此,讓目標公司直接參與到對賭游戲中,才能保障投資方“拿錢走人”,最終實現利益平衡。
明確邊界,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的活動范圍
明確對賭的活動范圍其實就是找到對賭失敗后,投資方如何從目標公司取回財產、實現退出的辦法。筆者已在《與目標公司簽訂的“對賭協議”不再一律無效,法院可能這樣判》一文中分析了與目標公司對賭的效力、投資方行權的方式及條件,在此不做贅述。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提到的對賭機制有兩種,一種是股權回購、一種是現金補償。然而,投資方的退出辦法并不僅限于此。
一、嘗試“分期”,降低風險
在設置對賭機制時,投資方可以考慮將資金分期注入,將資金注入方式與目標公司發展目標相結合,目標公司在該階段的發展目標未完成時,投資方可以減少或者取消下一階段的資金投入,但占有的股權份額不變。分期運作,可以進一步減少投資方對賭失敗的風險。
同時,“分期”不僅僅限于投資款的進入,還能用于利潤分配及股權回購。
法院在審理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時,需依據《公司法》第35條、第166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當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利潤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或者部分支持投資方的訴訟請求。待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另行提起訴訟。為避免目標公司在最后失利,投資方可以在協商對賭條款時,將逐步回購股權、利潤持續優先分配等措施合理運用起來保障投資方更為有效的退出。
這種循序漸進的方式更能保障目標公司的實施,避免最后目標公司利潤不足,無法完全行權的不利局面。
二、合理利用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
投資方向目標公司注入的資金并不是完全進入注冊資本,其中,大部分資金可能會進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當投資方認為,目標公司雖然目前失敗,但并不意味著失去了投資價值時,投資方可以選擇通過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方式取得更多股權。
這種以股權補償替代股權回購或者現金補償的方式不僅符合公司的資本維持原則,且更能保障投資方后續的權益。
程序設置,頭開好了才能順利履行
對賭協議效力被肯定后,接下來的重點問題就是履行。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內容,對賭協議的履行中最應該被關注的問題的是如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以及遵守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情況下,平衡投資方、債權人、公司三者的利益。
前文提到,投資方可以選擇減少投資金額或者公積金轉增股權的方式保障對賭失利后的利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當履行相應的股東會程序;投資方退出目標公司時,目標公司的未分配利潤不足以支付投資人退出所需款項時,則需要嚴格履行減資程序。
投資方選擇不退出目標公司,就不會從公司取回財產。這種情況下,各方仍然保持良好的關系,因此均會對相應程序積極配合。然而當投資方從公司未分配利潤中取回相應款項退出目標公司時,會觸碰多數人的利益。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關系也急劇惡化,想要通過減資程序取回退出的款項就會難上加難。根據相關規定,在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情況下,投資方要求回購股權的請求是無法得到支持的。
為保障公司減資程序的順利完成,投資方在最有話語權的時候(即設置對賭機制時)應將在對賭失敗時能夠保障投資方主導完成公司內部決策程序的相關條款納入對賭協議之中。
結語
對賭,是一種復雜的商業行為,更是一個復合型的法律問題。充分了解對賭目標,選擇合適的對賭對象,設置正確的對賭機制,方能真正實現“對賭”這一工具的正向激勵作用,實現各方共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