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企業,安全責任不能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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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大家最為關注的當屬“礦山安全生產問題”。當前,礦山企業將礦山采礦工程及生產系統(包括提升系統、供排水系統、供配電系統、通風系統、供風系統)對外發包情形已司空見慣。在我國雖然允許礦山企業將礦山采礦工程及生產系統對外發包,但礦山企業作為安全的第一責任主體,依法仍需對礦山采礦工程及生產系統的安全負責,并承擔責任,以任何形式將安全責任發包給第三人的,均無法規避其自身的第一責任主體。
案例介紹
2019年1月1日,包頭xx礦業公司與湖南xx工程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由湖南xx工程公司承包包頭xx礦業公司礦井三中段、四中段的開拓、掘進、運輸提升和采礦工程,約定礦井工人由包頭xx礦業公司雇傭,由湖南xx工程公司負責施工、經營、管理、發放工人工資等。同年2月10日,包頭xx礦業公司任命朱某為礦長,全面負責礦井安全生產工作;任命曾某為安全礦長(兼安全科長),分管安全質量工作。同年3月18日,湖南xx工程有限公司授權朱某為其公司代理人,負責包頭xx礦業公司井下采掘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等事宜。
律師認為,上述行為其實是發包方通過一種形式上貌似合法的方式,變相將安全責任發包給了承包方,將井下安全責任轉嫁給了承包方。
同年9月7日18時30分左右,李某、高某(系臨時受雇于包頭xx礦業公司鉆工),未填寫入井登記,在現場無安全監護人員也未進行排險的情況下,進入四中段(1275m)礦體西北端部采場空區與采場進路交匯處進行鑿巖作業,導致上部巖體冒落砸中二人,造成二人受傷。后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xxx應急管理局經調查,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1.被害人李某、高某作為包頭xx礦業公司工人,安全意識淡薄,在現場無安全監護人員,也未進行排險檢查的情況下,違規進入井下作業,被上部巖體冒落砸中致其死亡,此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鑒于二被害人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責任。
2.馬某作為包頭xx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未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對外包單位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安全生產工作存在漏洞,建議對其行政罰款人民幣xx元。
3.曾某作為包頭xx礦業公司安全礦長,未能認真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能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對外包單位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建議,建議對其行政罰款人民幣xx元。
4.朱某作為湖南xx工程公司駐包頭xx礦業公司項目部經理,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漏洞,建議對其行政罰款人民幣xx元。
5.在本起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人員,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xxx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案涉被告人作出如下判決:
1.包頭xx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 湖南xx工程公司駐包頭xx礦業公司項目部經理朱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3. 包頭xx礦業公司安全礦長曾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律師建議
根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包單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責任主體,需要監督承包單位落實到位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如承包合同約定礦業權人放棄礦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產等法定義務,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該約定無效。
礦業權人應當將工程及生產承包單位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重點加強對地下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地下礦山從業人員出入井統計、特種作業人員、民用爆炸物品、隱患排查與治理、職業病防護等管理,并對外包工程的作業現場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
法律雖然允許礦業權人將礦山采礦工程、生產系統對外發包,但礦業權人不得將依法自身應當承擔的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對外發包,即使承包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礦山安全生產責任,該類約定也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歸屬無效。
如果礦山在生產、作業中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將被認定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責任主體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將被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責任主體既包括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的人員,也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包括礦業企業法定代表人、礦長等)、實際控制人等人員。礦山事故發生后,政府相關部門將對事故原因、損失大小、責任劃分等作出調查認定,而后交由人民法院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定罪量刑。
樹人律師認為,礦山企業及礦山管理人員作為礦山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人,即使將礦山采礦工程、生產系統對外發包,但自身承擔的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義務,不能因工程或運營管理對外發包而發生轉移,礦山企業仍應最大程度的確保礦山安全生產,這不僅是對礦山安全生產負責,亦是對自身安全負責。
最后律師再次提醒礦山企業,安全責任無法對外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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