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一生系列(一):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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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根據公司的性質不同,法律對公司的設立方式有不同的規定,那么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哪些呢?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發起設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公司法》第77條第2款)。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公司法》第77條第3款)。根據公司的性質,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募集設立只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不得采用。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公司法》第77條第1款)。
Q《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分別是什么呢?
《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豆痉ā返?6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根據上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基本是一致的,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具有資合性質,所以多了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的規定。
Q《公司法》第23條和第76條規定設立公司需有符合法定的人數的股東和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的要求,那么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哪些人可以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法律對發起人的人數是否有要求呢,以及發起人的職責都有哪些呢?
發起人是指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民商事主體均可以作為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國家也可以作為公司的發起人,具體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作為出資者代表而履行發起人職責?!豆痉ā返?4條、第7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沒有人數下限,可以是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公司法》第79條規定,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主要職責包括:簽訂出資協議、訂立公司章程、確認出資方式、辦理公司登記手續等。
Q公司的設立離不開股東的出資,那么法律對股東的出資形式以及出資后股東抽逃出資的形式和抽逃出資的后果分別是什么呢?
《公司法》第28條第1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芍蓶|的出資可以是貨幣出資,也可以是非貨幣出資。非貨幣出資主要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僅限出讓土地使用權)。如果股東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311條善意取得的予以認定,以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起到鼓勵交易的目的。若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28條第2款)。
公司成立后,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就形成公司獨立法人財產,除非法定情形(例如:股權回購、股權轉讓等),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2條規定,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的,應當認定該股東的行為系抽逃出資: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股東抽逃出資的,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公司的設立必須書面訂立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具體內容有哪些呢?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備的,規定公司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隊內對外事務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據《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超越章程規定的權限發生的行為,為保護善意第三人,認可該行為的效力,但是公司可以向該行為的發生人進行追償。下表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內容的比較:

通過比較,有限責任公司列明的事情,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列明,因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可以采取募集設立和發起設立的方式,所以章程應列明設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更具有資合性質,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更為多,要求列明公司的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Q國務院2019年2月印發《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明確取消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行政許可事項,2020年12月2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34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改為“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規定》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規定?
《規定》主要作了三方面規定:
一是完善了企業名稱的基本要素和構成規范。二是細化了企業名稱的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等。三是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企業集團名稱的有關規則。
此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涉及面廣,《規定》還明確了企業名稱不得有“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對企業名稱作出其他禁止性規定。企業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通過加強協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名稱及時規范、糾正。
Q公司經營范圍在核準登記時,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的情況有哪些?
《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镀髽I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13條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屬于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準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Q從公司設立開始到公司最終成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在這一階段,設立中的公司也會和外部產生一些合同關系,那么最終合同責任的承擔,具體是怎么規定的呢?
根據公司是否設立成功來予以區別對待:
1、公司成立的情況。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第3條規定,主要是看合同簽訂合同時,發起人以誰的名義簽訂合同。(1)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的,合同向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發起人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可以讓公司擔責,但是發起人為自己的利益與非善意第三人簽訂的除外。
2、公司未成立的情況。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即,對外:連帶;對內:約定責任比例、約定出資比例、均等承擔責任。
后期本所將繼續推出關于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物會計制度、變更、合并、分立、公司的解散與清算、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方面的文章,敬請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