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問答:建設單位如何應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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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農民工切身利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2020年5月1日正式生效。建設單位在條例實施后需要做什么、怎么做?我們將通過問答模式解惑:
Q建設單位需要做好施工資金安排嗎?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未安排資金的不得開工。
Q建設單位需要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嗎?
需要。
Q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訂立施工合同需要約定人工費用和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嗎?
需要約定,條例要求施工單位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且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Q建設單位如何支付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地將農民工工資支付到農民工工資專戶。
Q施工單位要求建設單位將公民工工資支付到其他賬戶,而非農民工工資專戶建設單位可以按要求做嗎?
不可以,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Q施工單位未開立農民工工資專戶要求支付農民工工資時建設單位如何做?
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開立農民工工資專戶。并將農民工工資支付至農民工工資專戶,保留相關憑證資料。根據條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Q建設單位是否有義務對施工單農民工工資發放進行監督?
建設單位有義務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Q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如何處理?
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Q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情形下,是否可以拒絕支付人工費?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Q建設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的責任由誰承擔?
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
Q建設單位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由誰承擔?
由出資人承擔。
Q建設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農民工工資如何支付?
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的建設單位,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Q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誰清償?
由建設單位清償。
Q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時建設單位如何處理?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Q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擔什么后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建設單位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Q建設單位在哪些情形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
(1)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2)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3)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Q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如何處理?
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Q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如何處理?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我們通過以上問題的答復,基本上涵蓋了條例要求建設單位需要知曉并履行的內容,現就結合實踐操作就建設單位如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2. 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
5. 掌握整個項目總體用工情況,做好人工費留存工作;
6. 要求委派至項目的管理人員了解和掌握項目用工、工資發放等情況,并及時上報,并以此作為考核項目管理人員的重要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