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系列之一:實際施工人雇傭的施工隊(班組)是否屬實際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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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問題
實踐中,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案件屢見不鮮。為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實際施工人有權直接起訴發包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向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與此同時,筆者在代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過程中,也多次遇到實際施工人未向發包人主張支付工程款,而實際施工人雇傭的施工隊、施工班組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對發包人提起訴訟,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的案例。
因此,實際施工人雇傭的施工隊(班組)是否屬實際施工人?他們是否有權向發包人通過訴訟方式主張支付工程款?本文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類似問題裁判案例進行分析。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基于上述規定,實際施工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應證明其實際施工人地位。
“實際施工人”旨在描述無效施工合同中實際承攬工程的低于法定資質的施工企業、非法人單位、農民工個人等,包括借用建筑企業的名義或者資質證書承接建設工程的承包人、非法轉包中接受建設工程轉包的承包人、違法分包中接受建設工程分包的分包人等情形。
以案說法
針對實際施工人雇傭的施工隊(班組)是否屬具有實際施工人的地位,是否有權向發包人通過訴訟方式主張支付工程款的問題,筆者查閱了人民法院的類似判例,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已對該問題給出了答案。相關裁判案例列舉如下:
一、樂殿平、福建四海建設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5594號)
自然人彭云瑞掛靠四海公司,以四海公司的名義在淮安明發商業廣場項目進行施工,自然人樂殿平為彭云瑞承包施工的淮安明發商業廣場C地塊項目中的班組負責人。2017年1月10日,彭云瑞簽署《淮安項目人工工資支付表》,確認應付樂殿平(班組)工資合計359849.50元,樂殿平本人認可該款項系“農民工工資”。
法院經審理認為,四海公司與彭云瑞是內部承包關系,樂殿平(及其班組)與彭云瑞之間形成勞務法律關系,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鑒于樂殿平與彭云瑞之間系勞務法律關系,樂殿平(班組)作為受彭云瑞雇傭從事勞務的人員,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施工人,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不具備適用前述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前提條件,有相應的事實依據,不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樂殿平以該規定為由請求案涉工程項目發包人淮安明發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償付責任,缺乏相應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二審判決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二、歐仕斌、彭友明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5741號)
2012年3月15日,兵團六建所屬正遠公司與同達公司簽訂《工程合作協議》,兵團六建將案涉項目中的六幢住宅分包給同達公司。同達公司出具了《授權委托書》,授權夏霞林、彭友明為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2012年5月31日,夏霞林又以木森公司名義與歐仕斌簽訂《勞務合同書》,約定歐仕斌負責六幢樓中其中三幢住宅樓的勞務部分的施工任務,承包方式為包工不包料。
法院經審理認定歐仕斌與兵團六建、同達公司之間均沒有合同關系,木森公司、陸興公司未實際參與案涉工程建設。本案中,歐仕斌簽訂的是案涉部分工程的勞務分包合同,承包方式為包工不包料,其并非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其并不適用。因此,歐仕斌、彭友明主張兵團六建、同達公司、木森公司應承擔支付勞務費的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裁判觀點
筆者就實際施工人雇傭的施工隊(班組)是否具有實際施工人的地位的問題,整理了人民法院在裁判類似案件中的主要裁判觀點,具體如下:
1.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追究發包人的法律責任。但建設工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特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實際完成工程建設的承包人,即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情形下的實際承包人。
2.實際施工人出現的前提要件是建設施工合同存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等無效情形。
3.判斷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應視其是否簽訂轉包、掛靠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承接工程施工,是否對施工工程的人工、機器設備、材料等投入相應物化成本,并最終承擔該成本等綜合因素確定。
結語
依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并結合人民法院關于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筆者認為實際施工人雇傭的施工隊(班組),僅僅提供勞務,與實際施工人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不具有實際施工人的地位,無法直接通過訴訟方式主張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