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系列:公司股東(大)會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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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章,筆者將從公司組織架構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入手,告訴大家企業召開股東(大)會的那些事兒。
關于公司組織架構
公司的組織機構不僅是公司存續和發展的保障,也是公司內部治理的體現。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

公司的組織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范下,各司其職,協作監督,充分體現了公司權利的制衡與分配。

關于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最重要、最根本的事項都是由股東(大)會來進行決定,例如,選舉公司董事監事、修改公司章程、分配公司利潤、增加減少企業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股東(大)會的召開應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否則股東會決議便會存在法律瑕疵,存在導致會議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決議可撤銷的情形。
那么,股東(大)會如何組成?又有怎樣的職權的呢?對于這兩個問題,《公司法》都給了大家明確的答案。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九十八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或者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九十九條規定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如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了解了股東(大)會的組成及其所擁有的職權,我們就來進一步了解一下股東會議的相關程序及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什么情況下應當召開股東會?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是指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的股東會會議。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規定何時召開定期會議,而是交由公司章程來決定。在實踐中,很多公司章程都將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規定為每年召開一次,這也就是我們經常所說的年度股東(大)會,但是也有少數公司會規定半年開一次(半年度股東會),甚至每個季度開一次(季度股東會)。
臨時會議,是指定期會議之外的股東會會議。根據《公司法》第39條的規定:只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這三種人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時,才可能召開臨時股東會;換言之,當前述三種人提議時,公司就必須召開臨時股東會。
二、會議誰來召集?
如果公司要召開股東會,必然要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由誰來負責召集此次會議,也即由誰來負責此次會議的通知、會議的安排等等。
根據《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人有三個順位:首先應當是董事會召集;當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便由監事會召集;監事會也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
舉例而言,王某是A公司股東,持股比例為25%,如果王某要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他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操作:首先王某作為股東向公司董事會發出《關于提議召開A公司第X屆第X次臨時股東會的通知》;如果董事會不同意召開會議,或者在收到王某的提議后未作出任何反饋的,則王某有權向公司監事會發出《關于提請召集A公司第X屆第X次臨時股東會會議的通知》;如果監事會接到通知后也不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王某便可以自行召集此次臨時股東會。
三、會議通知如何發?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開的通知期限,《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召開的通知期限。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但是股份公司則必須遵守《公司法》規定的期限,不能通過全體股東的約定或章程規定排除通知的法定義務。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通知的內容沒有具體規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則需要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通知股東,在實踐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會議通知的內容都是十分詳細的。
四、誰可以出席會議、列席會議?
1.出席人員。任何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會議。股東可以親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并代其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應當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證件以及股東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決權;(3)分別對列入股東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4)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5)委托人簽名、蓋章。
2.列席人員?!豆痉ā返?50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五、會議誰來主持?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是存在區別的,召集人的主要職責是向全體股東發出會議通知;主持人的主要職責則是掌握會議的進程、維持會議的秩序等。
根據《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由于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人可能不同,那么不同召集人的主持人也各有不同,具體來講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董事會召集。若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會召集,則董事長是此次會議主持人。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則由副董事長主持會議;當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則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監事會召集。若股東會會議是由監事會召集,那么監事會便是此次會議的主持人。
3.股東召集。若股東會會議是由股東召集,則由該股東自行主持會議。
六、議案該如何進行表決?
對于議案的表決是股東(大)會會議最核心、最重要的一項內容,在實踐中我們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誰享有表決權?原則上,所有出席會議的股東均享有表決權。
2.關聯股東需要回避表決嗎?對于上市公司,相關的規則較為明確,也即股東大會審議事項存在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該事項的投票表決,關聯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將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對于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法律并沒有強制要求關聯股東回避表決,
但此處存在一種例外情形,即《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如何確定股東所享有的表決權?《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對于該條所規定的“出資比例”是“認繳的出資比例”還是“實繳的出資比例”,理論和實務中存在不同的說法,通說認為應認定為“認繳的出資比例”。但現在很多企業股東并沒有完成實繳出資的義務,因此,已經實繳出資或者實繳出資較多的股東為了保障自己權益,在制定章程時,會將此處的“出資比例”約定為“實繳出資比例”。
4.采取何種方式表決?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議案發表同意、反對或棄權三者之一的意見。至于表決意見該如何發表,《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表決方式也比較多樣,有些公司采取記名方式,有些公司采取的是舉手表決方式。
5.如何通過決議?股東會的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通常情況下,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時,應當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由章程進行約定。對于股東會所作的特別決議,《公司法》第43條第2款對特別決議進行了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七、會議記錄怎么做?
《公司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一般記載以下內容:(1)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召集人;(2)會議主持人以及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3)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4)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5)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6)計票人、監票人姓名等。
了解了股東會議的程序問題之后,那么在何種情形下會導致股東會決議無效、被撤銷或不成立呢?
首先,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公司決議無效是指公司決議因內容違法,該決議自成立之日起就屬于確定無效,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狀態。
其次,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決議的可撤銷是指決議成立后,出現了可撤銷的理由,享有法定撤銷權的主體通過訴訟/仲裁方式主張撤銷決議,如裁決撤銷,則決議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如無人主張撤銷,則決議始終處于有效狀態。
最后,公司決議不成立,是因為作出公司決議的程序存在嚴重瑕疵,決議在法律意義上被認定不存在后,公司通過正當程序仍有權再次做出決議。公司決議因內容違法無效是自始無效,任何利害關系人通過法院確認該無效決議后,公司不得就無效決議內容再次做出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