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該如何依法履職?
行政執法是政府履行管理職能的重要方式,也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關鍵環節。對直接面對行政相對人的執法人員而言,“依法履職”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維護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權益的核心所在。
一、權限法定:執法權從何而來?
SHUREN LAWYER
行政執法的核心在于“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執法權的合法性嚴格遵循“來源法定、主體適格、權限明確”三原則,任何超越法定權限的行為均可能導致行政行為無效或被撤銷。
執法權的法定來源:
1.直接授權: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須以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授權為前提(《行政處罰法》第四條)。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處罰(《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禁止超越本機關職能范圍行使其他領域執法權。
2.相對集中處罰權: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的,須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嚴禁未經批準擅自跨領域集中行使處罰權。
3.授權實施: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但需注意此類組織須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4.委托實施:行政機關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須符合以下要件:
(1)委托依據為法律、法規、規章;
(2)受委托組織須滿足“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需技術檢查或鑒定的,具備相應條件”(《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3)委托事項、權限、期限須以書面形式明確,并向社會公布(《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4)受委托組織不得以其名義實施,不得轉委托。
二、程序正當:執法過程如何經得起合法性審查?
SHUREN LAWYER
程序正當是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核心要件。《行政處罰法》對執法程序作出系統性規定。執法人員須強化程序意識,避免因“重實體、輕程序”導致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
關鍵程序要求:
1.身份表明: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須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未出示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配合執法。
2.權利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須書面告知當事人擬處罰內容、事實、理由、依據,并明確告知陳述、申辯、聽證等法定權利(《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對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吊銷許可證件等較重處罰的,須告知聽證權利(《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3.陳述申辯保障: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主張成立的,應采納并調整擬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嚴禁因當事人陳述、申辯加重處罰。
三、證據規則:如何構建完整的證據鏈?
SHUREN LAWYER
證據是認定違法事實的核心依據,直接決定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執法人員須遵循“合法、客觀、關聯”原則,構建完整證據鏈。
證據收集要求
1.全面性:須收集與違法事實相關的所有證據,包括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筆錄、鑒定意見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避免遺漏關鍵證據(如環境違法案件中,除現場照片外,還需收集監測報告等)。
2.合法性:嚴禁以利誘、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取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
3.原始性:優先收集原件、原物;確需復制的,須注明來源并經當事人確認,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不認可的復制件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
四、裁量權行使:如何避免“合法不合理”的困境?
SHUREN LAWYER
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需兼顧合法性與合理性,避免“合法不合理”的執法困境。執法人員須遵循“過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合理確定處罰種類與幅度。
裁量權行使依據
1.法定情節: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從輕或減輕處罰)、第三十三條(不予處罰)規定的情形,須依法適用。例如,當事人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2.裁量基準:須參照本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礎》),對處罰幅度、階次進行細化量化。裁量基準應向社會公布,確保執法透明度(《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結語
行政執法是法治政府建設的“窗口”,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標尺”。執法人員須以“法定職權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為準則,以“程序正當、證據確鑿、裁量合理”為要求,以“防范風險,保護權益”為底線,將法治精神貫穿執法全過程,最終實現“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目標,為法治社會建設添磚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