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區生態修復的四大關鍵法律問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將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首次將礦區生態修復作為獨立章節作出詳細規定。圍繞這一重大修訂,本文將從以下方面系統闡述礦區生態修復面臨的四大核心法律問題。
1.誰來修?修復責任主體認定
礦區生態修復的首要責任在于采礦權人。新礦法第四十五條構建了層次分明的責任主體制度,明確規定因開采礦產資源導致礦區生態破壞的,采礦權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態修復義務,且該義務不因采礦權消滅而免除。這意味著即使礦山企業完成開采并注銷采礦權,其生態修復責任依然存在,形成終身追責機制。
在礦業權流轉情形下,新礦法采用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受讓人承擔原則。采礦權轉讓的,由受讓人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礦業權出讓、轉讓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要求礦業權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修復責任歸屬,否則法律默認修復責任由受讓人承接。
對于歷史遺留廢棄礦區,新礦法明確了政府兜底機制。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人滅失或者無法確認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礦區生態修復。如龍陵縣為解決轄區大量歷史遺留礦山造成的河流污染、景觀破壞、生態功能退化,臨近城區的礦山廢棄地閑置嚴重制約城區規劃、片區可持續發展,區域工農業生產重大損失等問題,龍陵縣人民政府發布《龍陵縣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方案(2021—2025年)》以對歷史遺留礦山生態環境進行綜合治理。
同時,國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礦區生態修復,如2021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從規劃管控、產權激勵、財稅等方面進行了政策支持。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開展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保護修復試點工作的通知》,堅持“誰修復,誰受益”原則,開展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保護修復試點工作,通過礦山生態修復協議和自然資源資產配置協議同步簽訂等方式,推動實施礦山生態修復和自然資源資產配置打包項目,進一步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保護修復,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建設,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怎么修?修復方案的編制與公眾參與
新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礦區生態修復方案強制編制制度,要求開采礦產資源前,采礦權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礦業權出讓合同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隨開采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這一制度將生態修復從“事后補救”轉向“源頭防控”,實現與開采活動的全過程同步。新礦法在方案編制環節還引入了公眾參與機制,要求方案在礦區涉及的有關范圍內公示征求意見,并專門聽取礦區涉及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見。這一規定賦予當地社區程序性權利,防止企業閉門造車。
關于方案具體內容,自然資源部發布的《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監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中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指南部分明確,方案應當包括礦山基本情況、礦區基礎信息、問題識別診斷、礦區生態修復可行性分析、礦區生態修復措施與工程、監測與管護、工作部署、礦區生態修復經費估算、保障措施與公眾參與等部分。
3.何時修?礦區動態修復與同步驗收
新礦法規定了三種修復模式。一種是同步修復:能夠邊開采、邊修復的,應當邊開采、邊修復。第二種是分區修復:能夠分區、分期修復的,應當分區、分期修復。大型礦區可劃分生態修復單元,按開采進度分批實施。第三種是閉坑修復:不能邊開采、邊修復或者分區、分期修復的,應當在礦山閉坑前或者閉坑后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修復。
另外,新礦法第四十八條構建了同步驗收和多方參與的驗收機制。首先修復驗收應當與修復節奏同步,礦區生態修復分區、分期進行的,應當分區、分期驗收。其次對于驗收主體,要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并邀請有關專家以及社區代表參加,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4.修復費用的保障與監管
新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采礦權人應當按照規定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專門用于礦區生態修復,且費用計入成本,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礦區生態修復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四川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采礦權人負責與相關方簽訂基金使用三方監管協議,設立基金賬戶,計提基金。這一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修復資金短缺、修復資金被挪用的問題,確保礦山有錢修復。
總結
SHUREN LAWYER
新礦法將礦區生態修復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通過專章規定構建了責任明確、過程控制、資金保障、公眾參與的全鏈條制度體系。隨著2025年7月1日法律正式施行,我國礦區生態修復將進入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為礦業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的生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