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舊立新 | 破產熱點速遞
01熱點播報
1.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資本市場的系列重大決策部署,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更好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價值和市場前景的上市公司,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穩定和擴大就業容量,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債權人和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制定了《關于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發布。
信息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海口中院召開海口破產法庭成立三周年暨破產審判白皮書新聞發布會
2024年12月27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海口破產法庭成立三周年暨破產審判白皮書新聞發布會。2024年度《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白皮書》梳理回顧了近一年來海口破產法庭案件主要特點,即破產和強制清算類案件收結案同比大幅增長,衍生訴訟案件收結案同比小幅上漲,破產類案件數量持續攀升,強制清算類案件占比較高且以“僵尸企業”出清為主,全民所有制企業占有一定體量,簡易程序適用率不斷提升,破產和強制清算案件辦理提速增效。白皮書還指出,一年來,海口破產法庭的主要有以下四項工作成果:一是黨建工作取得新突破;二是破產審判質效取得新躍升;三是破產機制建設邁上新臺階;四是打造執破融合典型案例。
信息來源: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海口中院召開海口破產法庭成立三周年暨破產審判白皮書新聞發布會
3.重慶破產法庭發布《重慶破產法庭五周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2020—2024年)》及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3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重慶破產法庭五周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2020—2024年)》及典型案例。工作報告從審判工作基本情況及特點、主要工作舉措及成效等方面詳細報告了重慶破產法庭成立五年來的審判工作情況及取得的成績。在案件審理方面,整體呈現以下四大特點:收結案數量增幅放緩、市場主體仍以出清為主、強制清算案件數量穩中有升、破產案件平均審理時間增幅“減速”。同時,破產及強制清算企業則表現出行業類型集中明顯、民營企業占絕對多數、企業規模以中小型為主、案件數量與區域經濟發展成正比的四大特點。而在主要工作舉措與成效方面,五年來,重慶破產法庭聚焦“1221”發展定位,積極履行破產審判這一法定職能,緊緊圍繞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兩大目標,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出清和困境企業拯救兩大功能,牢牢把握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這一重要任務,傾力打造具有重慶辨識度的五張靚麗名片。
信息來源:重慶破產法庭微信公眾號
02典型案例
1.廣東高院發布破產重整服務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某光電公司破產重整案——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高效銜接助力上市公司重生發展
某光電公司主營教育照明、紫外消殺、鋰電池生產設備制造,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該公司因投資并購失利出現流動性資金危機,無法清償全部到期債務。2022年7月,債權人向佛山中院申請對其進行重整。為降低對生產經營的影響,佛山中院尊重債務人與主要債權人的意愿,決定采用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相結合的方式開展重整相關工作。同年8月,經債務人與已知債權人協商確定人選,佛山中院依法指定臨時管理人。
某光電公司在臨時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生產經營事務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通過市場化商業談判,某光電公司成功招募投資人,與債權人、投資人協商擬定了重整預案,并獲得了一定數量已知債權的書面同意。2022年10月31日,佛山中院裁定受理某光電公司重整。債權人會議、出資人組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及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12月2日,佛山中院依法裁定批準該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12月21日,重整計劃執行完畢。2023年4月23日,該公司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警示均被撤銷。
本案在充分把脈企業“病癥”后積極開展預重整,僅用時32天即重整成功,切實發揮了破產程序為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的作用。本案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認了各債權人對重整預案所作表決意見的法律效力,平等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為庭外重組協議效力延伸至庭內重整提供了實踐樣本。體現了法院在破產審判中堅持服務大局,依托府院聯動,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促成企業重生,平衡各方利益主體關系實現多方共贏。
信息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2.重慶破產法庭五周年典型案例:重慶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重慶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通航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冊資本金1.5億元,為國有甲類通用航空公司,已取得運行、維修等多項資質。公司自有7架飛機,主要通過融資租賃和股東借款的方式購買,占用了流動資金,增加了財務成本,導致公司常年處于虧損狀態。經重慶通航公司申請,重慶五中院于2022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重慶通航公司破產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
審理中,法院指導管理人對企業的重整價值進行深入研究和評估,認定企業具有較高的重整價值和可能性:一是企業組織架構完備,運營團隊穩定;二是企業公益性較強,在城市消防、航空護林等任務中發揮重要作用;三是行業前景良好,符合通用航空及低空經濟發展的未來方向;四是通過破產重整可盤活國有資產,為重慶市“三攻堅一盤活”改革突破提供支持。根據債權人申請,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裁定對重慶通用航空公司進行重整。2024年6月20日,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7月23日,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
重慶通航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是司法精準助力重慶市“三攻堅一盤活”改革突破的典型案例。法院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助推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精準識別企業重整價值,努力實現對破產企業的“應救盡救”。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準許企業繼續營業,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外地山火撲滅、《鳥瞰新重慶》航拍等重大項目,進一步提高公司運營價值。指導管理人運用“意向投資人承諾托底+市場公開競爭”的方式招募投資人,最終投資人以高出托底投資款2000萬元競得,在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保護重慶通用航空公司的市場主體地位,并維持其運營價值。
信息來源:重慶破產法庭微信公眾號
03觀點踐行
李永軍:民法上的名義所有權在破產程序中的實現路徑
名義所有權在民法上表現為不同的形態,在我國民法典及司法解釋上,最為典型的就是四種:保留所有權買賣、讓與擔保、信托、間接代理。那么,這些權利在實體法上的性質以及在破產程序中,權利人實現的路徑是什么?是司法實踐和理論上最優爭議的問題。首先,這些名義所有權規范的行為是否屬于《民法典》第146條的虛假法律行為?本文認為,這些名義所有權的表征行為不構成虛假法律行為,尤其是我國《民法典》第641-643條規定的所有權保留買賣兼有所有權保留與擔保的雙重功能,盡管在理論體系上難以自圓其說。在保留所有權買賣中的出賣人之民法典上的合同解除權與管理人在破產法上的合同解除或者履行決定權對比,后者優先適用。“物上代位性”在取回權中必須貫徹——取回權的標的物不存在的,應當允許取回替代物。在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屬于委托人而不屬于受托人。因此,在受托人破產的時候它不屬于破產財產,應當由委托人取回。在讓與擔保關系中,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在對方破產的時候,只能行使別除權。在間接代理關系中,要根據委托人、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關系來決定行使何種權利以及何人行使權利,但不能與委托的宗旨相背離。
【關鍵詞】 所有權保留 讓與擔保 破產法 取回權 別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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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介紹
樹人并購團隊主要辦理企業重整、清算、破產債權代理等破產相關業務。近年來,本團隊承辦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實質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產企業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業清算轉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