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證券 | 公司債定義、種類以及發行方式概覽
作者:趙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發行的約定按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公司債券的定義及種類
公司債的品種分類和特征對比如下:




二、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可知,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
以面向投資者的不同范圍為標準,公司債券的發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證券交易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個月內出具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應當自證券交易所受理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同意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公司債券的審批程序相對透明和標準化,對受理和審批時間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發行時間相對更容易掌控,有助于發行人根據自身資金需求快速募集資金。實際審批中大公募基本控制在2個月左右,小公募一般需1個月左右,而私募債實行市場化的自律組織事后備案制度,發行速度更快。
三、不同類型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一)大公募發行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一)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二)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并報中國證監會注冊。”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資信狀況符合以下標準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可以參與認購:“(一)發行人最近三年無債務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二)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三)發行人最近一期末凈資產規模不少于250億元;(四)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累計公開發行債券不少于3期,發行規模不少于100億元;(五)中國證監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僅限于專業投資者參與認購。”
(二)小公募發行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并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三)私募債發行的條件
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存在《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指引》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所列示情形。
《負面清單》如下:
(一)最近24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三)存在違規對外擔保資金或者被關聯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等方式違規占用的情形,仍處于繼續狀態。
(四)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最近6個月內因違反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被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采取紀律處分,尚未完成整改的。
(五)最近兩年內財務報表曾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且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尚未消除,或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六)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有權部門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其他失信單位,并被暫?;蛳拗瓢l行公司債券。
(七)擅自改變前次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或違反前次公司債券申請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諾,尚未完成整改的。
(八)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募集資金投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九)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為持有以交易為目的的金融資產、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或本次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為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十)本次發行不符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定或者本次發行新增地方政府債務的。
(十一)本次發行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十二)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
(十三)主管部門認定的存在“閑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公司。
(十四)典當行。
(十五)未能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擔保公司:
(1)經營融資擔保業務滿3年;
(2)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6億元;
(3)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擔保責任余額符合融資擔保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十六)未能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
(1)經省級主管機關批準設立或備案,且成立時間滿2年;
(2)省級監管評級或考核評級最近兩年連續達到最高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