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證券 | 律師協助辦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實務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主要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滿足法定或《募集說明書》《持有人議事規則》約定的召開條件的,由特定的召集人召集,由發行人、持有人、召集人及其他相關中介機構參加的會議。會議主要是圍繞當期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說明書或發行協議、受托管理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項下權利義務實現的有關事項進行審議與表決。
一、會議召開前準備
(一)適用的會議規則
律師在持有人會議中主要扮演的角色為會議的見證者,法律支持提供者以及合法性意見的發表者。由于市場及監管制度的不斷變化,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更新速度也較為頻繁,律師首先應當確定擬召開的債券持有人會議應當適用何種規則。根據《關于施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及相關制度的通知》第二條:“債務融資工具在施行之日前已經完成發行的,持有人會議的召集、召開、決策程序、會議有效性、決議生效條件、決議效力范圍按照發行文件約定執行。鼓勵存續債務融資工具參考《持有人會議規程》及《投保機制示范文本》重新約定持有人會議機制。”
根據上述規定,存續當中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召開持有人會議并不一定適用最新的規程及細則。而是要根據當時的發行文件的約定執行。
(二)確定會議的觸發條件
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2023版):“第十二條 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以下稱“存續期內”)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應當召集持有人會議。
- 發行人未按照約定按期足額兌付本期債務融資工具本金或利息;
- 發行人擬解散、申請破產、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發行人、增進機構或受托管理人書面提議召開持有人會議對特別議案進行表決;
- 單獨或合計持有30%以上本期債務融資工具余額的持有人書面提議召開;
- 法律、法規及相關自律規則規定,或發行文件約定的其他應當召開持有人會議的情形。
第十三條 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且有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本期債務融資工具余額的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發行人或增進機構書面提議的,召集人應當召集持有人會議。相關事項披露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未滿足提議條件,或前期已就同一事項召集會議且相關事項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召集人可以不召集持有人會議。
- 本期債務融資工具信用增進安排、增進機構償付能力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 發行人發行的其他債務融資工具或境內外債券的本金或利息未能按照約定按期足額兌付;
- 發行人及合并范圍內子公司擬出售、轉讓、劃轉資產或放棄其他財產,將導致發行人凈資產減少單次超過上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0%;
- 發行人及合并范圍內子公司因會計差錯更正、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的重大自主變更等原因,導致發行人凈資產單次減少超過10%;
- 發行人最近一期凈資產較上年末經審計凈資產減少超過10%;
- 發行人及合并范圍內子公司發生可能導致發行人喪失其重要子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情形;
- 發行人及合并范圍內子公司擬無償劃轉、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
- 發行人進行重大債務重組;
- 發行人擬合并、分立、減資,被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
- 發行文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在承辦持有人會議業務的過程中,必須對有關事宜是否需要由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進行關注,在確定需要召開持有人會議后,再進行細分,部分事宜除需要滿足其自身外,還需要滿足有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本期債務融資工具余額的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發行人或增進機構書面提議這一標準。
二、會議召開材料
(一)持有人名冊
持有人名冊是律師在履行見證職責的過程中核實持有人身份的基礎證明材料,一般而言,包含了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持有人名稱、證券賬戶號碼、持有數量、持有比例等關鍵信息。但持有人會存在不定時買入或賣出的情形,因此,律師應當以截至會議召開之日的最新版持有人名冊為依據。
(二)會議公告
會議公告是召集人/發行人向全體債券持有人通過公開及非公開的方式通知會議的議程、議案、召開方式、召開背景等關鍵要素的通知,一般通過交易商協會制定的信息披露渠道進行披露。律師應當對擬披露的會議公告中會議議事程序、召開形式、參會程序、表決程序等進行核查,確保內容符合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
(三)會議議案
會議議案是召集人/發行人向全體債券持有人通過公開及非公開的方式發送的,包含擬召開持有人會議主要內容的會議材料,律師需要對其中債務融資工具基本信息、會議召開背景、議案概要的表述進行核查,使其符合事實情況及法律規定。
(四)其他有關材料
為便于發行人、召集人、律師及時了解會議情況,還可以選擇性制作其他有關材料供參考,涉及多支債務融資工具同時開展的,可以制作債券持有人會議觸發條件一覽表,涉及提前溝通是否同意有關事宜的,還可以提前制作表決情況統計表,并實時更新。

表1:持有人會議表決情況統計表
三、參會資格審核及法律意見書出具
會議當天,律師需要全程列席債券持有人會議,對會議的流程進行全程見證,必要時,還需要對涉及法律法規的問題進行補充和澄清。一般而言,會議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召集人介紹會議議程和參會方;
(二)律師核查現場及線上到會持有人身份;
(三)召集人介紹本次會議背景和組織籌備情況;
(四)召集人宣讀本次會議議案;
(五)發行人代表講話或補充說明;
(六)持有人問詢與發行人解答環節;
(七)持有人投票環節;
(八)律師對本次會議有效性發表意見。
律師發表合規性意見并無一定的格式,但必須要包含如下內容:
會議的召集程序、召開程序、表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比例是否達到標準,議案是否通過并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議案的通過與否可能無法在會議召開當場產生結果,其原因在于持有人會議通常會持續至會議召開后兩日。
會后,律師需要對會議內容出具書面的法律意見書,主要包含召集人資格、召集、召開程序;會議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有效表決權;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以及結論意見。

下一篇破舊立新|破產熱點速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