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論困境拯救與防范“逃廢債”下的準入控制
一、個人破產制度的功能
個人破產制度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三方面,即困境拯救、公平償債以及社會經濟秩序維護:
對債務人而言,個人破產制度給予了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通過減免部分債務或制定還款計劃,幫助債務人恢復經濟能力,重新融入社會;
對債權人而言,通過法定程序對債務進行公平清償,確保債權人能夠獲得應有的回報,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對社會而言,通過個人破產制度,能有效防止因個人債務問題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保障經濟的健康發展,也能破解目前普遍存在的“執行難”問題,實現個人市場主體的有序退出。
二、個人破產制度的準入控制
考慮到在“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傳統觀念下,當前我國個人破產文化氛圍尚未成形,甚至民眾對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都心存疑慮,尤其在配套機制、機構尚待健全的情況下,立法和司法機關選擇從嚴把握個人破產的申請條件,通過設置一定的條件和程序,讓符合資格的個人能夠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個人破產申請,進而避免個人破產程序被濫用。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明確將“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作為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的情形之一。而就江蘇、浙江、山東等地區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規范性文件來看,均要求債務清理人不存在欺詐、隱匿、惡意減少財產行為,不存在因賭博、揮霍消費等不良原因導致不能清償債務,能夠如實申報個人及配偶、家庭財產情況,以確保納入適用范圍的都是“誠而不幸”的債務人。
在深圳市中院審理的李某某申請個人破產清算案1中,法官通過個人破產審查案件立案前對債務人進行面對面訪談掌握債務人基本情況、破產申請審查過程中組織債務人與債權人就債務有關的情況進行聽證調查、核查債務人提供的書面材料,全面調查了債務人的債務規模、借款去向、財產變動、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情況。在此基礎上,綜合分析債務人破產原因的真實性、財產變動的合理性,識別債務人是否存在利用程序逃債、不當財產安排及轉移財產等行為,嚴格把握個人破產程序啟動條件。最終,法院查明李某某與其前妻在離婚前雙方資產足以覆蓋全部債務,但離婚時約定申請人一人承擔全部債務,離婚后申請人以信用卡套現的方式歸還債務的銀行利息。據此,深圳市中院最終裁定不予受理李某某的個人破產清算申請。
三、"非誠信者禁入"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的沖突
在我國實施個人破產法的程序設置中,目前的傾向性做法為設置專門的獨立程序對債務人是否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進行審查和判斷,將非誠信的債務人篩選出來過濾到個人破產法的保護網絡和屏障之外,而只對誠信的債務人提供個人破產保護。2該傾向性做法重點在于對個人破產制度中債務豁免功能的限制,究其根本,是普遍存在于我國社會民眾中“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觀念因素及我國目前司法資源緊張、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仍有較大進步空間等實際情況綜合影響的選擇。
個人破產這一制度,不只有債務豁免功能,實現集體清償也是其不容忽視的追求,可以避免個別債權人“先下手為強”,防止哄搶財產甚至暴力追債等亂象。此外,完善市場退出機制也是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對于已經出現破產原因的企業,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條件的破產清算申請,通過破產清算程序使其從市場中有序退出。對于雖有借破產逃廢債務可能但符合破產清算申請受理條件的非誠信企業,也要將其納入到法定的破產清算程序中,通過撤銷和否定其不當處置財產行為,以及追究出資人等相關主體責任的方式,使其借破產逃廢債務的目的落空,剝奪其市場主體資格”。
從域外個人破產立法的整體情況來看,大多數國家都強調立法應發揮個人破產制度公平償債和困境拯救的雙重功能,故大都不排除申請時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適用個人破產程序,但通過程序中嚴格的調查程序來對債務人破產前的不當處分行為進行追責,通過法庭許可下的免責機制或者嚴格的破產限制措施來防范債務人借破產程序達到債務豁免的目的。從理論上分析,允許存在欺詐情形的債務人進入個人破產程序,通過破產程序糾正不當財產處置行為,實現公平償債后不予免責,既能保護債權人公平受償,又能有效打擊債務人利用破產程序逃廢債行為。
四、準入控制向免責控制的轉化趨勢
“免責是指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于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誠實的債務人未能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在法定范圍內予以免除繼續清償的責任的制度。”李永軍教授認為免責制度存在兩種目標:一是實現公平清償債權人債權;二是對債務人本身進行債務免責,使債務人獲得重生。3可以發現,免責制度的目標與個人破產制度的功能高度吻合,通過免責制度實現公平償債和債務豁免的衡平,理論上具有可行性,同時也是我國破產法的下一步變革目標。
如前所述,目前個人破產法的實踐探索將準入控制設置得較為嚴苛,主要是基于制度推行前期社會觀念和配套制度的阻礙,采用的是階段性完善、遞進式發展的立法策略,是符合中國實際的立法模式。但隨著個人破產逐步進入大眾視野,我國市場化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準入控制的程度必將逐漸松緩,個人破產的程序門檻逐步放低、回歸至“不能(停止)清償到期債務”這一基本要求,將符合基本要求的債務人送入破產程序,破解“執行難題”,實現公平償債,保證市場主體有序退出;同時通過免責控制明確債務豁免的范圍,懲戒“逃廢債”、“惡意欺詐”等非誠信債務人,拯救誠信債務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五、現階段個人破產逃廢債的防范措施完善
我國目前個人破產制度尚在探索階段,未形成體系的法律規定,從深圳試點的情況來看,個人破產制度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法律手段不足、信息不通暢,對個人破產實行嚴苛的準入控制是中國本土化個人破產立法的必經階段,有利于新制度的推行與實施。
(一)嚴格把控債務人個人破產申請的審查
在個人破產申請受理階段,應嚴格審查債務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債務情況、破產原因等進行全面核查,確保其符合個人破產制度的適用條件。對于存在欺詐性逃廢債嫌疑的債務人,應拒絕受理其破產申請或中止破產程序。
(二)建立聽證會制度
在個人破產程序中,可以建立聽證會制度,邀請債權人、債務人、專家等參與聽證。通過聽證會,可以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了解債務人的真實情況,確保破產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時,聽證會也可以為債權人提供一個表達訴求和維權的平臺,增加其對破產程序的信任度和參與度。
(三)財產申報核實
財產申報是個人破產制度中的重要環節,對于防范逃廢債行為具有重要意義。應建立嚴格的財產申報核實制度,對債務人申報的財產進行全面、細致的核查。對于發現的虛假申報、隱瞞財產等行為,應依法追究債務人的法律責任,并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四)設定免責考察期
在個人破產程序中,可以設定一定的免責考察期。在考察期內,債務人需要按照破產程序的要求進行債務清償和財產管理。如果債務人在考察期內表現良好,積極履行清償義務并遵守相關規定,可以對其部分債務進行免責處理。這有助于激勵債務人誠實守信地履行清償義務,降低逃廢債的風險。
(五)特殊債務不免除
對于某些特殊類型的債務,如因欺詐、惡意侵權等行為產生的債務,應明確規定不免除。這意味著即使債務人申請了個人破產并獲得了部分債務的免責處理,仍需對這些特殊債務進行清償。這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市場秩序。
(六)信息公開與監督
加強信息公開與監督是防范逃廢債行為的重要手段。應建立個人破產信息公示系統,將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財產申報、債務處理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和債權人的監督。同時,加強破產管理人的監督職責,確保其依法履行職責并及時報告破產程序的進展情況。通過信息公開與監督,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逃廢債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的公平性和秩序性。
綜上,在現階段設置嚴苛的準入條件,并完善個人破產逃廢債的防范措施,避免個人破產程序被濫用,是符合我國國情和社會實際的最優解。而隨著實踐經驗的累積和中國社會觀念、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配套制度的完善,個人破產的準入控制將逐漸淡化,其承擔的功能將逐步轉由免責控制承擔,完善豁免財產的范圍認定及非誠信行為進入程序后的懲戒措施,將是個人破產法的重要發展目標。
參考文獻
[1](2021)粵03破申217號李某某申請個人破產清算案.
[2]湯維建:制定我國《個人破產法》的利弊分析及立法對策.
[3] 李永軍:論破產法上的免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