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讀之淺析股東出資形式的變更
修訂后的《公司法》共15章266條,在現行公司法13章218條的基礎上,新增和修改了200多條。本次公司法修改為便利公司投融資、優化治理機制提供更為豐富的制度選擇,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強化各方主體責任,切實維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亮點紛呈,有許多制度創新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舉措。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公司法的不斷完善,股東出資形式的多樣化逐漸成為企業運營中的重要議題。新公司法的實施,進一步放寬了對股東出資形式的限制,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靈活性。然而,在這一過程中,也伴隨著諸多風險。本文旨在探討本次公司法修訂的亮點之一:“股東出資形式的變更”及其可能使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與相應的應對措施,在解讀前筆者首先闡述法條對比。
一、《公司法》(2018修正)與《公司法》(2023修訂)法條對比
二、股東出資形式變更的亮點解讀
本次新修訂的公司法在非貨幣出資類型中,補充列舉了“股權”“債權”兩種形式,明確了股東可以用股權及債權來進行出資。在本次修訂之前《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股權及債權可以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然而實務中,法律已經允許股東用股權或債權出資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1條規定,在股權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股權依法進行價值評估的前提下以股權出資的形式合法有效。同樣《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3條第3款對于股權及債權在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評估、轉讓,符合公司章程的情況下可以用作出資也進行了相應規定。
因此公司法做出這樣的修改使股權、債權皆能夠以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符合非貨幣財產用于出資的法理;同時,也針對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有關股東是否能夠以股權、債權方式出資問題的相關規定作出回應。
三、股東出資形式變更的風險
(一)未足額出資的股東風險
新《公司法》及現行《公司法》均規定若股東未按章程規定按時、足額完成出資,未出資股東應當繼續足額繳納出資并且對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股東也要承擔連帶責任。且現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強調未出資股東除了繼續對公司出資之外,還負有對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雖新《公司法》刪除相應的規定,但若在《合資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有相應約定,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應規定,對于未出資股東在一定程度上仍是可以追究違約責任。其次若公司沒有實際使用非貨幣財產和辦理權屬轉移手續的,應認定為股東出資不實,若公司債務不能清償,該股東未按章程規定按時、足額完成出資對債權人權益造成損害的,應對債權人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出資行為本身的風險
1.價值波動風險:
債權或股權的價值可能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經濟環境、行業趨勢等。如果其價值下降,可能會影響到公司的注冊資本。
2.合法性風險:
用于出資的債權或股權必須合法且不存在任何糾紛。否則,可能會導致公司注冊資本的瑕疵或引發其他法律問題。
3.信息披露風險:
如果債權或股權存在不實或隱瞞的情況,可能會對公司的聲譽和公信力造成影響。
4.合規風險:
鑒于追究瑕疵出資股東的行政責任主要由公司登記機關進行,若股東未按照章程規定完成出資,由公司登記機關根據不同情形處于不同幅度的處罰。故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公司面臨處罰或其他法律后果。
5.交易風險:
在債權或股權的交易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欺詐或其他不法行為導致公司權益受損。
四、應對措施
(一)確定債權和股權并進行評估作價
首先,要明確可以用作出資的債權或股權的具體范圍,確保債權或股權來源清晰、合法,并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其次對擬出資的債權或股權進行價值評估。這一過程需要由專業的評估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以確保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并考慮設置相應的保障機制,如差額填補責任以此來保證出資價值的真實性以及資產交易的公平性。
(二)完成權屬轉移
出資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股東通過其相應的資產用于交換取得公司的股權,所以股東用于出資的任何非貨幣資產必須是股東擁有所有權且轉讓不受限制的資產。故而,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股東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三)履行出資手續
股東需按照公司章程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成出資手續。這包括簽署出資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等且同時確保所有手續都符合法律要求,以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若股東以股權作為出資,還需要辦理股權變更手續。這涉及到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相關文件的備案等。確保股權變更過程符合法律程序,確保新股東的合法權益。
(四)財務與信息披露
在完成出資后,應持續監控債權或股權的情況,以確保其價值和合法性。同時,應定期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以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機制,確保所有股東和相關利益方獲得準確、完整的信息。
五、結語
綜上所述,公司法本次修訂對于股東出資形式的補充為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資和發展機會,標志著我國企業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這一變革將有助于優化企業融資結構,提高融資效率和靈活性,推動經濟發展。然而,在實施過程中也面臨諸多挑戰,需要政府、企業和社會各方共同努力,以實現其應有的效果。未來,我們期待看到更多有關這一話題的深入研究,為企業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力支持。同時,筆者建議投資者在出資時,盡量委托專業律師對出資行為進行全面的法律盡職調查、審核轉讓協議、投資協議等各項法律文件,降低法律風險。
作者簡介
王曉倩,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常法中心律師。致力于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國資監管、國有產權交易、公司并購與重組、企業法人治理、新能源項目投資并購法律實務等。王曉倩律師從業期間,曾先后為青海國投、公建投、五礦鹽湖、西部礦業、正平股份、黃河水電、潔神股份等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大型民營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主要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內控體系的建立以及合規管理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支持。
*聲明:本文觀點僅作為交流討論目的,不可視為樹人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服務,歡迎與本所聯系。
往期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