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企合規系列丨合規管理與審計管理的區別
前言
什么是合規管理?在《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企業以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為導向,以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為對象,開展的包括建立合規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培育合規文化、強化監督問責等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活動。”
總結一下來說合規管理要以一個導向,兩個對象,通過四項活動,達到一個目的。
01 一個導向,是指提升依法合規經營水平,就是進一步提升依法治企的能力。
02 兩個對象,就是兩個人的行為,一個是法律擬制的人,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從事經營管理的行為,一個是活生生的人,企業的普通員工、中層管理者、高級管理者的履職行為。
03 四項活動,指的是建立制度、完善機制、培育文化、監督問責,這四項活動是一個循環往復、不斷進化,最終形成飛輪效應的閉環體系。
04 一個目的,是有效防控合規風險,合規風險說白了就是違規以后面臨的,可能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也可能有經濟損失、聲譽損失,對品牌帶來的負面影響等等,防控風險,就是要防止壞了規矩,避免出現壞了規矩的不利后果。
那審計是什么?審計是一種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由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法律、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和監督,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煞譃樨斦徲?、財務審計、項目審計、離任審計等。
小結
對比分析上述定義,再結合實踐經驗,筆者總結出合規管理與審計管理的五點區別:
一是工作目的不同:合規管理的主要工作目的是確保企業行為合法合規,避免企業因違規行為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和聲譽損失。審計管理的工作目的是,發現企業在財務狀況、運營效率、項目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并提供獨立的意見和建議,督促企業改進管理。
二是工作內容不同:合規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對企業的內外部規范進行了解和遵守,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進行審查和監督,對員工履職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等。審計管理則主要對企業的財務報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治理結構等進行評估,發現其中的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三是工作程序不同:合規管理的工作程序包括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進行梳理,對企業內部制度進行制定和完善,對員工進行合規培訓等。審計管理則主要采用審計程序,如風險評估、內部控制測試、實質性測試等,以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對企業各個方面進行評價。
四是工作周期不同:合規管理的工作周期相對較長,通常貫穿整個企業運營過程,包括事前咨詢、事中監督、事后整改等環節。審計管理的工作周期則相對較短,通常是在一個財年結束或者一個項目竣工后進行,有時也發生在一個企業主要負責人離任時。
五是工作方式不同:合規管理的工作方式更加主動,是深入企業各個部門、崗位,全體員工的事前管理手段,更偏重于防患于未然;審計管理的工作方式則是偏重于事后監督,是在一個特定的時間點,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者項目建設情況、項目效益等進行外部監督,作出獨立的審計意見和建議。
總的來說,合規管理和審計管理在工作目的、工作方式、工作周期、工作程序、工作內容方面存在區別。雖然有上述區別,但是二者殊途同歸,都是在幫助企業依法依規經營,都是為了助力企業建立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都是為了企業早日建成世界一流企業。二者在實際運用中,應當是相輔相成、協同配合的,如何才能發揮出二者應有的作用,需要大家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筆者已摸索出一些解決方案,會在后續文章中陸續給大家分享。
作者簡介
楊文龍律師是樹人所礦產資源部主管律師,青海民族大學法律碩士。自從業以來,主要從事公司治理、收購兼并、礦產資源、企業合規等法律服務工作,先后為青海省內多家大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民營企業提供常年與專項法律服務。楊文龍律師在執業中始終堅持只管耕耘、不問收獲、必有收獲,堅持以法律的知識服務人,以法律的智慧幫助人,將本著“專業、敬業、誠信、熱忱”精神及態度,服務客戶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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