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人研究|樹人律師九條意見被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認可采納
樹人律師多條意見被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吸收采納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編解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繼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后,發布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釋。
在2022年11月4日最高院發布《合同編解釋》征求意見稿時,樹人律師針對征求意見稿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相關意見,此次正式發布的《合同編解釋》中,樹人律師提出的部分意見被吸收采納,具體如下:
一
樹人律師提出交易習慣效力應按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確定,正式稿中明確符合該條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所稱的交易習慣
二
樹人律師提出民法典將意向書、備忘錄從預約合同的形式中刪除,司法解釋應當與民法典保持一致,正式稿中已將意向書、備忘錄刪除
三
樹人律師提出何為“嚴重背離”預約合同無法定性,應當明確,正式稿改為“明顯背離”
四
樹人律師提出本條第三款已經構成本約,建議從違反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條款中刪除,正式稿已經將該款刪除
五
樹人律師提出從邏輯關系上應先規定格式條款的認定,再規定格式條款定入合同的相關要求,正式稿已調整兩條的順序
六
樹人律師提出從給付義務的救濟方式中“繼續履行”及“賠償損失”并非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進行主張,使用“或”字限制了當事人的主張方式,正式稿中已將“或”字改成了“并”字
七
在擔保型以物抵債條款中,樹人律師認為“另一種方案”對實踐中處理以物抵債問題更為明確,正式稿選擇了“另一種方案”
八
針對撤銷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樹人律師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處理即可,無需單獨規定,建議刪除,正式稿中未再保留該條
九
樹人律師認為主張抵消應明確作出意思表示,第一種方案以抵消通知到達對方確定抵消生效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正式稿選擇了第一種方案
我們深知,以上意見絕非僅有樹人律師一家提出,很多律所、教授、法院都提出了相同的意見,甚至提出了更為專業、精辟的意見,樹人律師在這條道路上需要向各位職業共同體學習的地方還有很多,我們將不斷努力,為中國的法治進步貢獻力量。
樹人爭議解決團隊
訴訟業務是樹人律師事務所核心業務領域之一。樹人所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于在高端民商事領域深耕精作,業務范圍涵蓋房地產及建設工程糾紛、公司股權類糾紛、借貸擔保類糾紛、訴訟執行等多個方向。
樹人所訴訟業務律師秉承專業化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團隊辦案優勢,不斷深化訴訟業務專業化分工和案件質量流程控制,并充分利用大數據及可視化等手段分析案件,持續提升訴訟案件代理過程中信息傳遞與處理的效率,不斷實現樹人所訴訟技術的全面升級。
國際權威法律評級機構錢伯斯這樣評價樹人所訴訟業務:“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在商業爭議解決領域尤為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