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錯誤糾紛,屬于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受理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該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關于不動產登記錯誤賠償的規定中得到保留,僅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據前述規定,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如因登記機構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失,登記機構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主體追償。但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立法解讀中,對于登記機構所承擔賠償責任的性質目前仍存在爭議,有待不動產登記的專門法律進行明確,故民法典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并未明確登記賠償責任屬于國家賠償責任還是民事賠償責任。
由于立法層面對于登記機構賠償責任性質尚未明確,導致實務中對于因登記錯誤引起的糾紛,到底屬于民事訴訟受理范圍還是行政訴訟受理范圍產生了較大爭議。
例如,在(2016)最高法民終480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二審)中:
最高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物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認為上述規定均是對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相應職務過程中造成民事主體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故最高院在該案中認定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失的,登記機關承擔的賠償責任屬于民事責任;也即,因登記錯誤產生的糾紛依法屬于民事訴訟受理范圍。在(2020)蘇05民終6674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中,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亦持相同觀點,認為不動產登記機關在執行登記職務過程中,因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導致登記錯誤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屬于民事侵權責任的范疇;受害人提起的侵權之訴,依法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而在(2019)川07民終518號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案(二審)中
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是由房地產行政主管理部門履行行政管理的一項法定職責。因此,不動產登記屬于行政行為,因不動產虛假登記而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勢必涉及不動產登記是否錯誤的審查,該審查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在(2017)京02民終1492號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案(二審)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李某某以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房產登記行為存在錯誤并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所提本次訴訟,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據此可見,探討登記機構因登記錯誤導致的糾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受理范圍,須先行明確登記機構登記行為的性質,進而分析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失,是否屬于民事訴訟受理范圍。
實務中多數意見認為,登記機構的登記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因登記錯誤產生的糾紛必然存在審查行政機關行政行為是否存在錯誤、是否合法等問題,而民事訴訟無法審查或糾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故認定該類糾紛屬于行政訴訟受理范圍。但在學術研究中也有意見認為,登記機構的登記行為本質上屬于私法行為,依法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登記作為物權公示的方法,其本身并不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是針對民事權利的變動而設定。不動產物權的取得、變更及消滅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物。即使當事人未辦理物權登記,也不影響其民事合同效力。
其次,未經當事人申請,登記機構并無主動予以登記的職權。雖然我國不動產物權采登記生效主義,即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方能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須注意的是,當事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向登記機構提起登記申請。如當事人不申請登記,意味著其民事法律行為不能發生物權變動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記機構即使有登記職權,也不能強制要求當事人申請登記,更無權因當事人不申請登記而作出行政處罰。
最后,登記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民法典》物權編相關規定,對于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登記機構必須予以登記,不得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登記機構在執行登記職責過程中,沒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也不能以自己的意思決定登記結果。因此,不同于公法行為中的行政主導原則,登記行為更多體現了私法自治屬性。
針對登記行為性質的爭議,筆者傾向于采納登記行為具有私法性質、可以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觀點。不動產登記雖涉及民事、行政雙重法律關系,但究其本質更具私法屬性,不應以登記機構負有登記職責而簡單將登記行為定性為行政行為,并據此認定登記錯誤糾紛屬于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因此,權利人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應當予以受理;而關于登記機構因登記錯誤導致賠償責任的性質,有待立法層面進一步厘清并予以明確,以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切實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介紹

祁慧卿,四川大學法學學士,樹人律師事務所訴訟部執業律師。自從業以來,專注于民商事領域,以建設工程領域訴訟案件為主攻方向,為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類企業提供了多起案件訴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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