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服務期未屆滿,勞動者主動離職,企業能否要求返還已支付的“特殊福利待遇”

作者 | 樹人勞動人事團隊 孫婷茹
預計瀏覽時間:8分鐘
人才聚則事業興,企業競爭力的關鍵在于人才。實踐中,企業為了爭奪現有的優質勞動力資源,保障企業的穩定發展,通常會以住房、專車、現金、股權、戶口等作為特殊福利吸引人才長期為其服務,實現優秀人才的留用。但為了保障企業的利益,作為高額福利待遇的對價,企業會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服務期限。那么,在《勞動合同法》對服務期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企業與勞動者就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服務期是否有效?勞動者違反約定在服務期滿前離職是否需要返還企業已支付的福利待遇?
一、企業與勞動者就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服務期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22條明確規定了專項培訓服務期及勞動者違反該服務期約定時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但對于企業能否與勞動者就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約定服務期沒有相關規定。允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專項培訓服務期和違約金,是法律對企業人力投資收益權的確認和保護,是以法律的形式對企業和勞動者利益的平衡。
雖然現就住房、戶口、股權等特殊福利待遇約定服務期在我國缺乏法律依據,但是合同的本質是合意,勞動合同并不排斥自由約定。企業與勞動者約定特殊福利待遇,勞動者向企業承諾提供一定期限的勞動,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也是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體現,符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二、勞動者違反約定在服務期滿前離職是否需要返還企業已支付的福利待遇
勞動者在服務期滿前非因《勞動合同法》第38條向企業提出離職的,企業已經向勞動者給付的正常勞動報酬以外的與約定的服務期限直接相關的特殊福利待遇,企業可以要求勞動者按比例返還未履行部分。此外,從公平的角度出發,企業在正常勞動報酬之外向勞動者提供的特殊福利待遇,應屬于民事法律調整之范疇,企業向勞動者提供一定金錢或物質利益,勞動者付出相應的勞動,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合同義務。根據對等原則,企業有權要求勞動者返還未履行部分對應的利益。
實踐中,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規定:“14.用人單位除向勞動者支付正常勞動報酬外,還特別給予勞動者如汽車、房屋、住房補貼等經濟方面特殊待遇,雙方對特殊待遇與約定工作期限的關聯性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雖無明確約定,但能夠認定用人單位系基于勞動者的工作期限給予勞動者特殊待遇的,由于勞動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就勞動者未履行合同對應部分拒絕給付特殊待遇,對已經預先給付的,可以按照相應比例要求返還”。
再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勞動者付出相應的勞動,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合同義務。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價值較高的財物,如汽車、房屋或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屬于預付性質。勞動者未按照約定期限付出勞動的,屬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據合同履行的對等原則,對勞動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給付;已經給付的,也可以要求相應返還。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勞動者按照相應比例返還的,可以支持”。
三、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陶洪波與中新置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于 2009 年 7 月 1 日簽訂一份《中新置地購房補貼協議》,約定公司向陶洪波提供購房補貼 95545 元,從其享受購房補貼之日起,必須為公司服務至少三年,服務未滿三年或在三年之內轉讓上述房產的,陶洪波均應全額向公司退還上述購房補貼。2011 年 3 月 31 日,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陶洪波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并向公司出具的《承諾書》,承諾其將分兩次退還全部購房補貼,其在離職前退還了部分住房補貼5萬元。2011 年 5 月 5 日,中新置地公司同意陶洪波辭職,陶洪波正式離職,后陶洪波再未向公司退還款項。
(二)法院認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3條及第25條規定,除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設定服務期的、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本案中,中新置地公司與陶洪波簽訂的購房補貼協議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中新置地公司要求陶洪波返還的是住房補貼款,也不是違約金,故陶洪波請求判令其無需返還中新置地公司住房補貼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購房補貼屬于超出正常工資之外的福利待遇,不違反法律法規,合法有效。根據購房補貼協議,陶洪波享受購房補貼的前提條件是其自享受購房補貼之日起為中新置地公司服務滿三年,服務未滿三年而辭職的,須全額返還購房補貼。陶洪波辭職時距其享受購房補貼未滿三年,故其享受購房補貼的條件沒有成就,應當依約返還購房補貼。陶洪波辭職時也與中新置地公司達成購房補貼的補充協議,承諾分期歸還購房補貼,并已實際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對剩余的購房補貼,陶洪波理應返還。
綜上,企業可與享受特殊福利待遇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企業可以就勞動者未履行合同對應部分拒絕給付特殊待遇,對已經支付的,可以按照相應比例要求勞動者返還。
END

樹人所西寧常法中心助理律師,致力于勞動爭議、公司治理、企業合法合規、風險規避等法律業務;正在為青海夏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招商物產(青海)有限公司、青海金訶藏藥集團有限公司、青海天露乳業有限責任公司、青海珠峰冬蟲夏草原料有限公司、青海泰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西寧湟水實業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提供常年法律服務。
*聲明:本文觀點僅作為交流討論目的,不可視為樹人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服務,歡迎與本所聯系。

樹人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體化運營管理的律師事務所。目前,樹人所已經在西寧、北京、成都等地設有辦公室,業務遍及20多個省份,還獲得“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榮譽。

掃碼關注樹人律師
企業用工問題多
回復“用工”獲取樹人律師出品《企業用工200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