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能否享受“留抵退稅”政策?(篇二)

我國自1994年實施增值稅改革以來,在較長時間內一直實行增值稅抵扣制度,即企業產生的待抵扣稅額進行抵扣制度,當期抵扣轉入下一期繼續抵扣,直至待抵扣增值稅全部抵扣完畢。一般納稅人在注銷或者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留抵稅額不予退稅。但是隨著我國增值稅制度的不斷改革,尤其是近年來國家加大對增值稅留抵退稅的力度,標志著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的逐步試行。
一、“留抵退稅”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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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開啟了國家對企業增值稅改革,并開始了對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退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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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對“留抵退稅”的申請條件、留抵稅額、稅額計算標準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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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3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明確了對符合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可于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量留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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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底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國家進一步加強對企業的扶持力度,明確將退稅企業從先進制造業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并規定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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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2022年第21號),將增值稅留底退稅范圍從制造業擴大至“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居民服務”“衛生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在近期的一系列動作均意味著我國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制度的確立,適用行業范圍越來越廣泛。但是均是通過公告等規范性文件形式推進“留抵退稅”,從法律層面正式確定“留抵退稅”尚需進一步探索。
二、“留抵退稅”的條件
從現有規定來看,“留抵退稅”需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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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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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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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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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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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即只有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納稅人,才可申報留抵稅額返還。且在第二、三款中分別明確了只有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增量留抵稅額可以返還,返還比例為進項稅額構成比例的60%。
三、破產企業是否可以依法享受“留抵退稅“政策
從稅務角度看,破產企業在稅務注銷前,當按照稅法規定正常進行納稅申報,也可在發生新的業務時進行留抵稅額抵扣。事實上,不論納稅人是否處于破產程序,稅務處理一直按照這一邏輯和方式在進行。
第一,企業破產并未改變納稅人資格。企業破產屬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資不抵債或存在其他破產原因而進入司法程序,對企業進行重整、清算、和解。但是不論企業進行的是何種破產程序,均不影響企業納稅人資格,破產企業均需要按稅法規定依法進行納稅申報,承擔納稅人義務、享受納稅人各項權利。如企業未發生納稅人資格調整,企業稅務資格持續有效。
第二, “留抵退稅”與2005年165號文并不沖突。2005年165號文是對企業注銷仍有留存的留抵稅額不予退稅。是從企業注銷時間點進行的區分,于注銷前留抵稅額,即可以通過抵扣形式繼續抵扣,也可以按照增值稅處理的其他規定進行;而“留抵退稅”政策是針對全部依法應當符合條件的企業,如該企業并未處于準備注銷或正在辦理注銷,并不能觸發2005年165號文規定的情形。
第三,“留抵退稅”條件并未排除破產企業。根據現有規定,申請留抵稅額退稅需要滿足上述五點留抵退稅條件。破產企業在符合規定的“留抵退稅”條件下可以依法享受國家“留抵退稅”政策,當然,多數情況下,破產企業尤其是破產清算企業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同時滿足退稅條件,最終無法實現退稅。但是,不論企業是否處于破產程序并未被排除于退稅政策之外,不影響該企業在符合“留抵退稅”條件下享受留抵退稅政策。
“留抵退稅”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國家對增值稅改革的一大亮點,但是因為“留抵退稅”制度出臺和適用條件的限制,并非所有企業均可享受“留抵退稅”政策。作為破產企業,在破產程序中申請“留抵退稅”,首先應當進行自檢工作,自行檢查破產企業是否符合“留抵退稅”的條件,同時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爭取稅務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破產企業依法予以支持,依法依規實現“留抵退稅”。
作者介紹
蔡有欽律師:并購重組及破產業務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主要從事并購重組、企業破產以及企業清算、法律顧問等服務。蔡有欽律師從業以來,參與了三工鎂業重整及清算、三工金屬重整及清算、豐瑞鎂業重整及清算、楚云商貿和銀峰礦業執行轉破產、鹽湖海虹重整轉清算、鹽湖股份重整、鹽湖海納重整、鹽湖鎂業重整、鹽湖硝酸鹽業破產清算、鹽湖三元化工破產清算等多個項目的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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