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3日,西寧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發布《西寧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緊急通告》(第17號),通告顯示西寧市新增5名從上海自駕返寧的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陽性人員。自此,西寧市本輪疫情開始爆發。為了及時阻斷傳播風險,高效完成全員核酸檢測任務,目前西寧市主城區實行靜態管理。而在靜態管理期間,筆者發現大家存在一些普遍關注的熱點法律問題。因此,希望通過本篇文章能夠為大家釋疑解惑,助力疫情防控。
一、不戴口罩、不配合出示相關健康碼,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違反防疫要求、擅自離開封控或管控區域是否違法?
結論
違法,可能涉及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及刑事責任。
依據
1、關于民事責任,可能涉及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如個人出現不戴口罩、不配合出示健康碼等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造成他人損失的將承擔民事責任。
2、關于行政處罰,可能被處以警告、罰款、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據此,目前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碼、進行核酸檢測、實施靜態管理等措施已成為疫情防控的主要手段,屬于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命令和決定,如拒不配合,情節嚴重的,將承擔警告、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
3、關于刑事責任,可能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如果因此拒不配合行為導致疫情具有傳播風險或直接傳播的,還可能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體內容可閱讀本所2022年4月18日發布的微信文章《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二、經營者哄抬民生商品價格的行為是否違法?
結論
違法,可能涉及行政處罰及刑事責任。
依據
1、關于行政處罰,可能被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列舉了八種情形。同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據此,針對借疫情之機哄抬糧油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違法行為,可以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情節嚴重的商家將面臨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2、關于刑事責任,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四款規定:“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而關于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情節中,特別嚴重的,將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的規定,避免一時利益熏心遭受刑事處罰。
三、對于新冠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治療觀察期間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工資?
結論
應當正常支付工作報酬。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因此,對新冠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治療觀察期間應支付工資,但在具體認定時還應根據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意見進行綜合判斷。
四、因防疫措施被封控在家或非辦公場所的,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工資?
結論
需分情況討論:
●1、可以進行遠程辦公的,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工資;
●2、無法進行遠程辦公的,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依據
首先,根據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企業安全有序復工復產和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通知》(工發電〔2020〕4號)規定,對于企業安排以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職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其次,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第(一)款規定:“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第(四)款規定:“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五、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感染新冠為由起訴離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結論
原則上不能得到支持。
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據此,人民法院認定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非感染新冠。同時,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新冠也并非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其他不能治愈的生理缺陷。綜上,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感染新冠為由起訴離婚的,如不存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那將不能得到支持。
六、以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感染新冠為由請求變更撫養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結論
如確定因感染新冠而損害到子女權益時,應當得到支持。
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據此,變更撫養關系時應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出發。如撫養一方存在感染新冠等嚴重損害子女權益的情況時,未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父母可以依據上述第一款法律規定請求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七、貸款人以疫情為由向銀行抗辯減免部分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結論
原則上不能得到支持。
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據此,對于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應具有一定的預見性,在金融案件中一般不宜以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免責或減輕責任。因此,貸款人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直接免除全部或部分金錢給付義務的,較難獲得法院的支持。另外,《上海高院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四)》也對上述觀點予以了肯定。同時,《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及《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也無減免利息的規定。但是,根據上海高院的觀點,如果金融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給予受疫情影響的相關債務人減免債務、延期還款等相關承諾的,可視作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對于信用卡、個人住房貸款及其他金融借款,可根據當地疫情防控的信貸政策適度調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貸款等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
八、商業用房的承租人以新冠疫情為由主張減免租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結論
需分情況討論,
●1、如承租國有企業房屋,應按照國家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內的租金;
●2、如承租非國有房屋,確因疫情導致營業收入明顯減少的,應根據公平原則予以減免。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六條規定:“承租國有企業房屋以及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用于經營,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內的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租非國有房屋用于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沒有營業收入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對其明顯不公平,承租人請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導當事人參照有關租金減免的政策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另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承租房屋用于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由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出租人亦不能因為承租人在疫情期間未能依約支付租金而解除租賃合同。
最后,筆者想說,沒有一個寒冬不可逾越,也沒有一個暖春不會到來。中國加油,青海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