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系列第三篇:被掛靠企業需要為掛靠人對外簽訂的合同買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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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然人)借用A公司資質承包某工程并完成施工。施工完成后A公司陸續收到多份傳票要求A公司承擔買賣合同、運輸合同、購銷合同的付款責任,所有合同均是B對外簽訂。那么,A公司需要為B對外簽訂的合同買單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司法實踐中,被掛靠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取決于合同簽訂的主體,掛靠人以自身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和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產生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掛靠人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由掛靠人單獨承擔民事責任,不應當溯及基礎的掛靠關系
● 相關案例:【(2019)黔06民終468號】,婺源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啟林買賣合同糾紛
● 法院認為:根據婺源公司與何正濤在一審中提交的書面證據及雙方的陳述,兩者之間系何正濤借用婺源公司的資質承攬工程,即掛靠關系。一審認定何正濤的行為構成婺源公司的職務行為,缺乏事實依據。首先,根據本案現有事實,何正濤與各材料供應商之間簽訂的是口頭合同,用以證實本案債權關系的《欠條憑證》也系何正濤以個人名義出具。同時,各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均未主張何正濤與冷啟林等材料供貨商發生交易時是以婺源公司或十四公司的名義實施,均未主張現場設置了婺源公司或十四公司的項目部,均未主張何正濤與各供貨商發生交易時向對方出示過婺源公司或十四公司的授權委托書。根據以上事實,本案不能認定何正濤的行為對冷啟林構成了婺源公司或十四公司的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行為。因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本案欠款應由何正濤償還。一審確認婺源公司承擔欠款償還責任、何正濤不承擔責任,與事實相悖,裁判不當,二審應予改判。婺源公司關于其不應當承擔責任的上訴理由成立,二審予以采信。
故,掛靠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權利和義務應由其本人承受,不應當溯及基礎的掛靠關系。無論掛靠方是自然人還是單位,發生爭議時均應當由掛靠人作為民事主體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不能因物的性質或物的流轉方向發生變化而突破合同的相對性,讓非合同相對人承擔本應由合同相對人承擔的責任,合同相對方也不得以材料、設備已用于工程建設而要求被掛靠方承擔責任。此種情形下,被掛靠企業無需為掛靠人對外簽訂的合同買單。
二、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構成表見代理的情況下,合同后果應當由被掛靠企業承擔
● 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245號】,許昌信諾置業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
● 法院認為:在處理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企業承攬工程時,應區分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協議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于無效協議。而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應根據合同相對人是否善意、在簽訂協議時是否知道掛靠事實來作出認定。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掛靠人,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雙方所簽訂協議直接約束善意相對人和被掛靠人,該協議并不屬于無效協議。如果相對人在簽訂協議知道掛靠事實,即相對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人通謀作出虛假意思表示,則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本案中,信諾公司與林九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林九公司為承包方,該合同上加蓋了林九公司公章和林九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榜栓的私人印章。該合同及附屬合同亦未將牛長貴列為當事人。林九公司與牛長貴之間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只能證明林九公司與牛長貴之間的借用資質或者轉包關系。信諾公司明確表示,其與林九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屬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不知道林九公司與牛長貴之間的關系。本案無證據證明信諾公司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屬合同時知道系牛長貴借用林九公司的名義與其簽訂合同,故信諾公司在簽訂上述合同時有理由相信承包人為林九公司,是善意的。本案應優先保護作為善意相對人的信諾公司的利益。信諾主張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屬合同有效,有法律依據。該協議直接約束信諾公司和林九公司。
故,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第三人對掛靠事實不知情的情況下,掛靠人出示被掛靠企業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使用被掛靠企業或偽造被掛靠企業公章使第三人認為簽訂合同的主體是被掛靠企業,掛靠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此時,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認定合同的簽訂方為被掛靠企業與第三人,被掛靠企業需要為掛靠人對外簽訂的合同買單。
三、第三人明知掛靠人借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被掛靠企業不承擔責任
相反,被掛靠企業需要為掛靠人對外簽訂的合同承擔責任需滿足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掛靠人構成表見代理兩個條件。當第三人明知掛靠人系借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掛靠人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第三人不屬于善意第三人,合同實際簽訂人系掛靠人與第三人,被掛靠企業無需為第三人對外簽訂的合同買單。
四、結語
被掛靠企業是否需要對掛靠人對外簽訂合同承擔責任取決于認定合同實際簽訂的主體。當掛靠人以自身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或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時,合同簽訂的主體為掛靠人與第三人,被掛靠企業無需承擔責任。若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構成表見代理,被掛靠企業需要為掛靠人對外簽訂的合同買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