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一生(十一):債權申報與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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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
問:債權申報的期限?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的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問:可申報債權的特點?
答:1、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2、以債務人財產為基礎的請求權;
3、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4、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5、合法有效的債權。
問:未到期的債權是否可以申報?
答: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計算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算利息。
問: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是否可以申報?
答: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問:連帶債務人是否可以未清償的求償權進行申報?
答:1、可以現實求償權進行申報。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2、可以將來求償權進行申報。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除非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可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問:雙務合同中,對方當事人在債務人解除合同后的損害賠償可以申報債權?
答: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方,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申報債權。
問: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否申報債權?
答: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由此產生的請求權可以申報債權。
問:因票據承兌,付款人可否申報債權?
答:債務人是票決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該票決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由此產生的請求權可以申報債權。
問: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補充申報債權的,應當最晚于何時進行申報?
答: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補充申報債權的,應當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進行申報。如果破產程序已經終結,債權人為申報的債權,不能再得到清償,成為永久履行不能的權利。
問:補充申報的債權可否就已經分配的財產追回分配?
答:補充申報的債權只能參加尚未分配財產的分配,對已經分配的破產財產,不可追回分配。
問:審查補充申報的債權的費用由誰承擔?
答: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對于正常申報的債權,審查和確認債權所需的費用屬于破產費用。
問:未申報的債權,如何處理?
答:根據債務人破產程序不同,處理方法不同:
1、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非債務人有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該未申報債權成為永久履行不能的債權;
2、債務人重整的,該未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3、債務人和解的,該未申報債權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問:哪些債權費用不可以進行債權申報?
答:下列費用不可進行申報: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權;
2、職工債權不必申報;
3、罰金、罰款等行政處罰不得申報;
4、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的費用不得申報;
5、訴訟時效屆滿、無效的債權不得申報。
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并集體行使權利的決議機構。
問: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哪些?
答: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包含:
1、核查債權;
2、申請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問:債權人會議的召集主體?
答: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召開。
問:召開債權人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多久通知債權人?
答: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問: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比例要求?
答: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若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問:債權人委員會由哪些成員組成?
答: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問: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
答: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2、監督破產財產的分配;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問:管理人實施的哪些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答:管理人實施的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4、借款;
5、設定財產擔保;
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8、放棄權利;
9、擔保物的取回;
10、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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