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糾紛”大數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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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文為“質押合同糾紛”大數據檢索報告,質押合同是質權設立的要件之一,質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擬對質押合同糾紛進行大數據檢索分析,對質權的相關問題予以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又因為質押合同糾紛往往存在于其他主債權合同糾紛之中,單獨質押合同糾紛案由項下案件數量較少。鑒于以上原因,本文特選擇2020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全國范圍內質押合同糾紛案由項下案件作為本文大數據檢索報告的數據來源,相關分析僅供參考。
目錄
一、大數據報告數據來源
二、檢索結果可視化分析
(一)行業分布
(二)裁判結果
(三)標的額
三、爭議焦點及分析
(一)關于質押合同效力的認定
(二)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設立質權
(三)質押合同生效但質權未設立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四)質權存在或質權消滅情形下的質物如何處置問題
(五)轉質以及責任承擔問題
四、高頻法條
一、大數據報告數據來源
時間:2020年8月30日—2021年8月31日
案例來源:Alpha案例庫
案由:質押合同糾紛
檢索條件: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二審、再審
文書類型:裁定、判決
文書公開情況:全文公開
案件數量:404件
數據采集時間:2021年9月20日
二、檢索結果可視化分析
本次檢索獲取了質押合同糾紛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31日共404篇裁判文書。其中民事裁定209份,民事判決195份。
質押合同糾紛涉及民事裁定主要類型有:裁定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準予撤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解除保全的裁定、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質押合同糾紛涉及民事判決主要類型有:
①因原告證據不足,或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②判決在質押物的價值范圍內對給付義務中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③判決被告承擔因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而給原告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④判決返還質物。
(一)行業分布

從上面的行業分類情況可以看到,質押合同糾紛當前的行業分布主要集中在金融業,房地產業,制造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
其中金融業占比30.73%,為各行業比例最高,通過案件分析,主要集中在融資擔保、小額貸款、融資租賃這些方面。除金融業外,質押合同多發生于車輛質押、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方面。通過行業分布情況可以看出,質押擔保亦存在于生產生活的多個方面,是解決當事人財務困境的有效擔保手段。
(二)裁判結果
一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一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一審裁判共302件,當前條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07件,占比為35.67%;撤回起訴的有95件,占比為31.67%;全部駁回的有43件,占比為14.33%。根據一審裁判結果,撤回起訴案件與全部駁回案件占全部一審案件的46%,該比例幾乎占到了一審案件的一半。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訴訟程序上存在問題,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二是原告訴請缺乏證據主張,三是原告的訴請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
二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二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二審裁判共82件,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36件,占比為43.90%;撤回上訴的有17件,占比為20.73%;改判的有11件,發回重審的3件。
通過分析案例,質押合同糾紛二審維持原判的比例最高,撤回上訴一般表現為收到人民法院催繳案件受理費的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繳納,按撤回上訴處理,其中包括當事人主動撤回上訴。至于改判和發回重審,基本上為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或適用法律錯誤。發回重審主要是其他事實尚未查清、一審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再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再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再審裁判共22件,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12件,占比為54.55%;改判的有4件,占比為18.18%;提審/指令審理的有3件,占比為13.64%。通過數據可知,質押合同糾紛下再審案件過半數都為維持原判,改判和提審的情形較少。
(三)標的額

通過對標的額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標的額為50萬元以下的案件數量最多,有208件,50萬元至100萬元的案件有19件,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案件有19件,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案件有7件,1億元以上的案件有7件。由此可見,目前質押合同多存在于標的額較小的情形下,因為質物的價值不是太高的情況下,既可以保障交付,又可以確保擔保物權實現。
三、爭議焦點及分析

通過對檢索的質押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質押合同糾紛爭議焦點主要是質押合同效力問題、質權設立問題、質押合同生效但質權未設立情形下的責任承擔、質權存在和質權消滅情形下的質物如何處置問題,以及是否構成責任轉質。就上述主要爭議焦點,本所律師分析如下:
(一)關于質押合同效力的認定
本次檢索的裁判文書中,關于質押合同效力法院支持的原因主要是“質押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應予保護”、“股權質押雖因未辦理質押登記而未設立,但并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本案《股權質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律師建議
1.根據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質權的設立與否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只要質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質押合同應合法有效。
2.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該約定違反了《民法典》規定,應屬無效。
(二)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設立質權
本次檢索的裁判文書中,關于質權是否設立,法院支持的原因主要有:質押合同有效,出質人具有相應的處分權,且已經完成公示(完成交付),發生動產質權設立的效果。
法院不支持的原因主要有:
①質權的成立,以出質人將其質押財產交付債權人占有為前提,將質物取回時,不再享有質權,質押關系解除。
②以現有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真實性后,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出質人不具有相應的處分權,動產質權未設立。
律師建議
動產質權的設立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質押合同有效;二是出質人具有相應的處分權;三是已經完成公示(完成交付),即出質人已經以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向債權人完成出質動產的交付。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出質動產交付的,占有改定之時,不發生動產質權設立的效果。
有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設立權利質權也需要完成交付,但如果沒有權利憑證,則需要辦理完畢出質登記,權利質權才能設立。
對于股權、基金份額、知識產權財產權以及應收賬款等設立質權,則必須要辦理完畢出質登記,否則質權未設立。
(三)質押合同生效但質權未設立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本次檢索的裁判文書中,就該爭議焦點,法院主要觀點為:應就質押合同項下的相關義務承擔合同責任,包括依約進行交付或者對權力質押登記予以積極協助。在履行完畢質押合同義務后,質權設立,按照質押物的價值為限,對所擔保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律師建議
質權的設立才是質權擔保的保障。當簽訂了質押合同時,我們需要關注質權是否設立了,即動產有沒有交付,權利質權有沒有進行出質登記。如果質權并沒有設立,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履行質押合同義務,辦理交付或者出質登記,使質權設立。
(四)質權存在或質權消滅情形下的質物如何處置問題
本次檢索的裁判文書中,就該爭議焦點,法院主要觀點為:質權存在的,雙方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質權不存在的,解除質押合同,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幾日內交還質物或者辦理權利質權出質注銷登記手續。
律師建議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質權人僅通知出質人便處置了財產的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法律規定需要雙方履行協商義務。
2.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孳息應當先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質權消滅后向出質人返還質物。
(五)轉質以及責任承擔問題
本次檢索的裁判文書中,當事人是否構成承諾轉質或者責任轉質,法院一般要求要有相關證據予以支撐。主要判斷標準為:
①是否經過出質人同意,經過出質人同意的是承諾轉質,未經同意的是責任轉質;
②是否是以質權人的身份為第三人設立質權,在轉質時第三人應知曉質權人僅有質權,沒有所有權,否則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質權,而不是形成轉質關系。在轉質的責任承擔方面承諾轉質相當于設立了一個獨立的質權,且轉質權優先于原質權,而責任轉質則僅能從屬于原質權,當原質權消滅了,轉質權也消滅了。
律師建議
1.對于質權人來講,在設立質權時,一定要核對清楚該質物是否有權利瑕疵。如果對方表明該質物已存在有效質權,必須原出質人同意轉質,方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2.承諾轉質與責任轉質的轉質權人相比,承諾轉質的轉質權人權利更容易得到保障。因此在質權設立時,一定要充分核查,避免最后利益受損。
四、高頻法條
此處統計了質押合同糾紛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頻法條,其中,高頻實體法條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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