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一生(九)之破產的申請與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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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的一般規定
問:破產的原因具體是什么?
答:企業法人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
問:如何認定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答: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2)債務履行期限屆滿;
(3)債務人未完成清償債務。
問:如何認定企業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答: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企業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人民法院輕質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問:破產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答: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問:人民法院對破產案件作出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訴?
答:人民法院對破產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外,一律不準上訴。當事人對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是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問: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需要公告的事項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需要公告的事項有:
(1)受理破產案件;
(2)開始重整程序;
(3)終止重整程序;
(4)開始和解程序;
(5)終止和解程序;
(6)破產宣告;
(7)終結破產程序。
破產的申請
問:哪些人可以申請企業破產?
答:1、公司的債權人;
2、公司自身;
3、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的清算組。
問:債權人申請公司破產,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答:債權人申請公司破產,應當向法院提交:
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3、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問:債權人可以申請的破產程序有哪些?
答:公司不能清償債權人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但不能申請和解。
問:公司自身申請破產可以選擇哪些程序?
答:公司自身只有具備破產原因時才可以書面申請破產。可以選擇啟動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程序。
問:公司自身申請破產,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答:公司自身申請破產,需要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給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問:破產申請向法院提交后,是否可以申請撤回?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破產申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申請人再申請撤回破產申請的,應駁回。
破產案件的受理
問:破產申請的受理時限?
答: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問: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應屬無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合同,在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沒有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程序,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管理人
問:管理人在什么時候指定?
答: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應當指定管理人。
問:管理人可以由哪些人員擔任?
答: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問:哪些人員不得擔任管理人?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問: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答:社會中介機構及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
(一)因執業、經營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
(三)因不適當履行職務或者拒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缺乏擔任管理人所應具備的專業能力;
(五)缺乏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六)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問:管理人是否可以隨意更換?
答:因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只有在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問:管理人履行哪些職責?
答: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問: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哪些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以上是樹人律師對破產案件的申請、受理及管理人相關規定的分享,下期樹人律師將與各位讀者分享債務人財產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