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一生(三):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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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規定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的關鍵人物,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一旦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出現問題,那么公司的日常經營將會面臨非常大的問題。本文就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問題與大家分享。
問:既然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如此重要,那么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的禁止情形有哪些呢?
答: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的禁止情形主要包括: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法》第146條第1款)
問:若公司選舉、委派具有任職資格禁止情形的人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是否有效呢?
答:公司違反規定選舉、委派具有任職資格禁止情形的人擔任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公司法》第146條第2款)
問:若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任職資格禁止情形,公司應當如何處理呢?
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任職資格禁止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公司法》第146條第3款)
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盡到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造成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可否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答:是可以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據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盡到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造成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是可以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問: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否可以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答: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之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可以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問: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法律通常一起規定其權利和義務,但因公司的經營業務主要是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專門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情形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公司法》專門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情形作出的具體規定包含: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了前述規定,所獲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應當對公司的賠償責任。
問: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二、董事
問:董事的產生辦法?
答: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問:董事的任期是多久?在任期屆滿之后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是否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答: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三、監事
問:監事的任期是多久?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是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答: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四、高級管理人員
問:高級管理人員具體包含哪些人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問:公司設經理,經理是由誰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及經理對誰負責,具體行使哪些職權?
答: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